申命記第十四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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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你們是耶和華─你們神的兒女。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,也不可將額上剃光。

  2. 因為你歸耶和華─你神為聖潔的民,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。

  3.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。

  4. 可吃的牲畜就是牛、綿羊、山羊、

  5. 鹿、羚羊、麅子、野山羊、麋鹿、黃羊、青羊。

  6. 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,你們都可以吃。

  7. 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、兔子、沙番─因為是倒嚼不分蹄,就與你們不潔淨;

  8. 豬─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,就與你們不潔淨。這些獸的肉,你們不可吃,死的也不可摸。

  9.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: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;

  10. 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,是與你們不潔淨。

  11. 凡潔淨的鳥,你們都可以吃。

  12. 不可吃的乃是鵰、狗頭鵰、紅頭鵰、

  13. 鸇、小鷹、鷂鷹與其類,

  14. 烏鴉與其類,

  15. 鴕鳥、夜鷹、魚鷹、鷹與其類,

  16. 鴞鳥、貓頭鷹、角鴟、

  17. 鵜鶘、禿鵰、鸕鶿、

  18. 鸛、鷺鷥與其類,戴鵀與蝙蝠。

  19. 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,都不可吃。

  20. 凡潔淨的鳥,你們都可以吃。

  21. 凡自死的,你們都不可吃,可以給你城裡寄居的吃,或賣與外人吃,因為你是歸耶和華─你神為聖潔的民。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。

  22. 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,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,十分取一分;

  23. 又要把你的五穀、新酒、和油的十分之一,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,吃在耶和華─你神面前,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。這樣,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─你的神。

  24. 當耶和華─你神賜福與你的時候,耶和華─你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,那路也太長,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裡去,

  25. 你就可以換成銀子,將銀子包起來,拿在手中,往耶和華─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。

  26. 你用這銀子,隨心所欲,或買牛羊,或買清酒濃酒,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;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─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。

  27. 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,你不可丟棄他,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。

  28.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,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,積存在你的城中。

  29. 在你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,和你城裡寄居的,並孤兒寡婦,都可以來,吃得飽足。這樣,耶和華─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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