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十七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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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凡有殘疾,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,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─你的神,因為這是耶和華─你神所憎惡的。

  2. 在你們中間,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的諸城中,無論那座城裡,若有人,或男或女,行耶和華─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,違背了他的約,

  3. 去事奉敬拜別神,或拜日頭,或拜月亮,或拜天象,是主不曾吩咐的;

  4. 有人告訴你,你也聽見了,就要細細的探聽,果然是真,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,

  5.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,用石頭將他打死。

  6.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;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。

  7. 見證人要先下手,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
  8. 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,或因流血,或因爭競,或因毆打,是你難斷的案件,你就當起來,往耶和華─你神所選擇的地方

  9. 去見祭司利未人,並當時的審判官,求問他們,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。

  10. 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,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。

  11. 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,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;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,你不可偏離左右。

  12. 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─你神面前的祭司,或不聽從審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;這樣,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

  13. 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,不再擅敢行事。

  14. 到了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的地,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,若說:我要立王治理我,像四圍的國一樣。

  15. 你總要立耶和華─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。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;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。

  16. 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,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為要加添他的馬匹,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:不可再回那條路去。

  17. 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,恐怕他的心偏邪;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。

  18. 他登了國位,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,為自己抄錄一本,

  19. 存在他那裡,要平生誦讀,好學習敬畏耶和華─他的神,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,

  20.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,偏左偏右,離了這誡命。這樣,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,在國位上年長日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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